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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中的洗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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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有害物理因素(高温、低温等)或生物因素等。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引起职业病。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器和淋洗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及第4.6.5条、《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第1.10.5条、2.8.2及第5.7.10条、《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第5.5.1.9条及第7.2.4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洗眼器和淋洗器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急救设备,其设置的目的是在第一时间提供水冲洗作业者遭受化学物质喷溅的眼睛、面部或身体,降低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冲洗是否及时彻底,直接关系到遭受伤害的严重程度和预后。然而它们只是对眼睛、面部和身体进行初步处理,并不能取代基本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安全处置程序,更不能取代医学治疗

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具体设置,我国只是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规定了其服务半径小于15m。美国标准ANSI Z358.1—2004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

AS4775—2007、中国台湾省CNSl4251 T2048—1998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欧洲标准EN15154—1&2:2006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冲洗器和垂直眼内洗眼器的安装使用规范测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欧洲标准EN 15154—3&4:2007主要针对实验窒用非垂直身体冲洗器和非垂直眼内冲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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